电子税务局APP智能问答微信微博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税务登记 >>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发布日期:2017-11-08来源:纳税服务处浏览次数:

【事项描述】 

未按照“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事宜。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条件报送资料: 

1)办理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4)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还需提供税控设备。 

5)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6.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需要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与纳税人相关联的资格类信息,税务机关可不做自动失效或取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惠资格、税务认定资格等)。

7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办事流程】

 

【申请条件】

无。


【政策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4.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分享到:0
 
 
主办单位:365投注网 联系电话:0566-12366 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大道 邮编:247000 电子邮件:czsdfswj@163.com
网站域名:www.bjzhilixuan.com  皖ICP备07000082号 皖公网安备34170002000010号 网站标识码:341700000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 联系电话:0551-65301251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1-30 10: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