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以下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或由纳税人选择按期汇总办理印花税申报: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2份。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适用“自行购花、自行粘贴、自行划销”方式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完税情况。
3.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事流程】

【申请条件】
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