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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申报
发布日期:2017-08-01来源:纳税服务处浏览次数:


【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报送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报送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报送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5.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6.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事流程】 

 

【申请条件】 

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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